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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市政府采购中心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监督考核的通知

市公共资源交易(政府采购)中心:

为促进集中采购机构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,规范采购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〈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3〕120号)以及《省财政厅关于依法加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的通知》(鄂财采发〔2021〕6号)的规定,对你单位2024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,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:

一、考核依据

本次考核依据主要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、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4号)、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、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01号)、《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〈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3〕120号)、《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(2025年版)的通知》(鄂财采发〔2024〕7号)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。

二、考核内容
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五十九条、六十六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条和《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》第六至十三条规定的考核事项;

(二)检查202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总体情况,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、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;采购范围、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;采购文件编制情况;开评标现场管理规范情况;电子化项目开展情况;询问、质疑答复情况;项目档案资料规范和完整性情况等;

(三)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;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学习和业务培训开展情况;内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。

三、考核方式和评价

(一)考核方式

此次考核通过检查项目档案、审查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实施,并严格对照《2024年度宜昌市市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指标评分标准》(详见附件3)进行评分。

(二)考核评价

考核实行百分制。综合得分不到60分为不合格,60分至79分为合格,80分至89分为良好,90分以上为优秀。

对存在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〈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财库〔2003〕120号)第二十七至三十条情况的,也视为考核不合格,并按相关规定处理。

四、考核时间安排

自查阶段(8月11日-8月15日):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到本通知后,对2024年所有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按附件3考核指标评分标准逐条进行自我检查,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附表1、2、3报市财政局。

书面审查阶段(8月18日-8月22日):市财政局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自查报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,抽查一定比例项目依法依规对照检查。

现场监督检查阶段(8月25日-8月29日):市财政局对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,并将书面考核意见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反馈。

通报处罚阶段(9月1日-9月30日):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形成书面考核意见,并将考核结果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布。对监督评价中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。

五、考核小组

市财政局监督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邓抗、李莉、王伟组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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